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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159D/2022-08670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
        概       述: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11-01 10:12: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农牧局 来源:乌海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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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农(渔政)罚〔2022〕13号

          

          当 事 人:陈*强;

          性    别:男;

          民    族:汉族;

          出生年月:19**年7月;

          身份证号:15030419********16;

          工作单位:乌海市****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乌海市乌达区***区**号楼2单元601;

          联系电话:139******59。

          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2022年8月16日上午10时,在乌达区巡查时发现十三中东300米乌海湖内有人驾驶橡皮艇收取渔网,11时10分当事人靠岸后,执法人员上前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发现当事人橡皮艇上放置渔护1个,渔护内有鲢鱼,鲫鱼等渔获物4条,经现场询问,当事人表示无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制做了《现场检查笔录》。

          8月16日12时10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带回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见证下对渔获物进行称重,共3.45千克。12时20分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同意立案并对同意涉案单人橡皮艇1艘、渔获物、渔护1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2时30分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8月22日,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驾驶橡皮艇在乌达区十三中东300米乌海湖内捕捞鲢鱼,鲫鱼3.45千克渔获物属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陈*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                                                

          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机关查获当事人实施捕捞的现场状况记录。                                        

          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捕捞时间、地点、使用工具等相关情况。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地点。               

          五、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实施捕捞使用的工具及执法过程记录。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8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渔政)告〔2022〕13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单人橡皮艇1艘,

          2.没收渔获物3.45千克,

          3.没收渔护1个,

          4.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2022 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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