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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30日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办发〔201918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号)等文件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六中全会精神,适应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按照“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逐步建立经常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一)放宽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限制。进入我市城区、建制镇(农村行政村、涉农涉区除外,以下所称建制镇均不包括农村行政村和涉农涉区)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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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放宽农村牧区学生升学进入城镇的落户。农村牧区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在入学时或就读期间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三)全面放宽城镇落户。下列人员到城镇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1. 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

             2. 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我市城区、建制镇申请落户。

             3. 放宽我市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限制。对在我市城区、建制镇居住的农村牧区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生活的城区、建制镇申请落户。

             4. 放宽投靠类落户限制。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

             三、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

          (二)完善社会救助福利体系。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大力发展老龄事业,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三)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逐步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管理制度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相关政策。

          (四)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逐步将更多进城镇落户的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五)建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转续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保证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各项权益及时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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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放宽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按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问题。

          (二)明确部门分工。公安部门要加强宣传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为落户人员出具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落实义务教育等相关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企业和个体户颁发营业执照等。

          (三) 把握推进方法。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要始终坚持尊重意愿的原则,严禁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 

          (四)落实工作规定。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和本意见设置迁移落户条件,不得附加其他落户条件。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开展政策宣传。户籍制度改革是我市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相关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响和舆论动态,做好信息收集和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及时掌握改革动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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